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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老張 周二 12月 07, 2010 3:30 pm

1.本社區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單上完全未「用印」,像極商家之周年慶商品「傳單」,我差點把它給搓掉。
2.「大稻上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二屆(九十九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應正名為「大稻上埕公寓大廈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免遺笑大方之家。
3.所附「出席委託書」末段述及“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可以填妥委託書委託他人(限本大樓之住戶)代理出席…..”,乃一個既欠缺法律素養,又不懂本社區規約之人,對規約之錯誤解讀,此若係出現在本社區「留言板」上之住戶言論,我會內心笑笑,不予辯明,一方面怕澆息對方熱情,另一方面相信言論市場自有其篩選機制;但出現在本社區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單之附件(出席委託書),表示渠欲實務上如此運作,致使我不得不予以辯明。
甲、依照上述說法,未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本大樓之住戶」得受託出席〈其人數暨區分所有權比例最高可達1/5,以人數而言,1人可接受20人之委託參與表決、選舉〉,因此99.12.18雖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實際上開的是「住戶會議」,其中很多議案會對區分所有權人「財產」之使用、收益,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將來有爭議,訴諸法律,整個會議將被宣告無效。
本社區迄今僅40多戶搬入,逾半未搬入,依照上述說法,這些逾半未搬入之區分所有權人(有的彼此間認識,甚至具有親友關係,其中亦不乏1人同時擁有好幾戶),何以其彼此間不能相互委託出席會議,反而只能委託「年滿20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大樓之住戶」?怎會有如此違法悖理之規定?
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區分所有權人因病、因事或未滿20歲,而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委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而非自己的家人或本社區其他住戶。
丙、所附「出席委託書」之內容暨格式有誤,並越俎代庖地押上日期「99.12.1」,藉此一併敘明。


老張

文章數 : 122
注冊日期 : 2010-07-26
來自(幾樓,貴姓) : 88號3樓之2 張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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