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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請 管委會逐項說明列為缺失之理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以及樂揚建設公司之具體意見(非僅以“該公司認有爭議”含糊帶過),並應輔以現場照片,清楚附記提出該等缺失之正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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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請  管委會逐項說明列為缺失之理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以及樂揚建設公司之具體意見(非僅以“該公司認有爭議”含糊帶過),並應輔以現場照片,清楚附記提出該等缺失之正確時間。 Empty 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請 管委會逐項說明列為缺失之理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以及樂揚建設公司之具體意見(非僅以“該公司認有爭議”含糊帶過),並應輔以現場照片,清楚附記提出該等缺失之正確時間。

發表 由 老張 周一 11月 22, 2010 3:30 pm

1.我實地瞭解99.11.13(星期六)第三次公設驗收各項缺失後,發現上述所謂「缺失」,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而言,絕大部份根本不是缺失,基於「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請 管委會逐項說明列為缺失之理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以及樂揚建設公司之具體意見(非僅以“該公司認有爭議”含糊帶過),並應輔以現場照片,清楚附記提出該等缺失之正確時間。

2.有關「車道上方未設置護欄。」乙節,其中所謂「車道上方」,未具體指明究指何處,是否有意與住戶大玩猜謎遊戲?另公告提及之B1水瀑機房應正名為「水景機房」,反光鏡應正名為「凸透鏡」。



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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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terry 周二 11月 23, 2010 12:05 am

我最近事情很多很忙, 關於公設的事情, 主委前幾天有側面跟我說過一些事情.
我大概簡述一下.

首先是目前發現的這些缺失, 是委任SGS代為驗收時發現並提出的.
其根據是由建設公司送交政府相關單位的送審文件與實際狀況不符.
比如說, 主委跟我說建商送交的竣工圖有機械立體歐多賣停車位.
但是實際狀況沒有...諸如此類的.

尤其是關於立體停車位這件事情, 主委說台北市都發局有發文給建商,
要求說明事情原委. 但是照理說此事應該管委會有副本, 可是主委說
沒有收到. 所以詳細處理狀況是怎樣, 我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主委提到說, 建設公司主張有非常多數的區分所有權人簽屬過,
類似放棄B1機車位使用權的切結書. 所以該公司才沒有設置.
但是, 我是招待所成立沒多久就買的客戶, 我沒有印象我有簽屬過這種東西.
所以, 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其他住戶簽過這種東西.
那假設有簽屬過這種東西, 那那些住戶不就不能停機車在B1了.
所以主委要求建商提供文件複本, 但是聽說建商一直沒有提供.
因此此事陷入羅生門...

另外有些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建築法規, 或者是內政部消防署
頒布的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則, 發現建商應設立而未設立的器具或
該使用而未使用的材料. 因此提供給管委會作為缺失改進之類的.
基本上這種狀況是不該領取使用執照的, 但是依本國政府審查送審文件
的慣例, 你懂的...

說了那麼多, 我是覺得關於公設移交這種事情, 就交給管委會全權處理
就好, 畢竟我們這些住戶, 有太多事情真相與背後的狀況, 不會很了解.

我倒是認為有一件事情, 因此就算沒有以上這些事情, 管委會也無法完成
公設移交, 因為我們唯一一次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有作一個決議,
要求建設公司把大樓水晶燈回復成與DM相符的.

管委會依法要執行這項決議. 萬一主委私自通過驗收完成, 反而將來如果
有住戶要追究, 主委要自己扛這條~

老話一句, 公設的事情, 就交給管委會吧. 我們只要盯著管委會有沒有貪贓枉法,
罔顧住戶權益, 再說, 急著驗收完成, 也不見得完全是利.
其實很多社區公設驗收超過1年的, 也不少呦~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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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老張 周二 11月 23, 2010 2:06 pm

1.本社區共舉行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是99.1.17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1次則是99.5.23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這2次會議我都有參加,僅99.5.23有提及“大廳水晶燈”事宜,但主任委員「分身」周明國先生自行對外宣怖該次會議無效,以解釋何以未有會議紀錄分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此乃眾人皆知之事, 何來「……因為我們唯一一次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有作一個決議,要求建設公司把大樓水晶燈回復成與DM相符.」?
2.「目前發現的這些缺失, 是委任SGS代為驗收時發現並提出的,其根據是由建設公司送交政府相關單位的送審文件與實際狀況不符.」,果真如此?簡單舉2例,請 回答。
甲、「車道上方未設置護欄」也是SGS提出的嗎?
乙、樂揚建設公司在B1水瀑機房〈亦即水景機房〉已設置「泡沫偵測警報系統」,水景機房內發生火災,該系統會自動噴撒泡沫滅火,並自動發出警報,但SGS卻認須另行設置「消防警報探測器」,請問其依據為何?
3.請 管委會逐項說明列為缺失之理由〈法令、契約或建築慣例〉以及樂揚建設公司之具體意見(非僅以“該公司認有爭議”含糊帶過),並輔以現場照片,清楚附記提出該等缺失之正確時間,此乃住戶最基本要求,terry你認為有何不當?
4.管委會應於近期儘速邀集SGS及樂揚建設公司座談,以利住戶瞭解真相。




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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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terry 周二 11月 23, 2010 5:44 pm

嗯~
關於公設的部分,因為我沒參與,所以我也不是很了解為何被列為缺失.
畢竟我也不知道建商送了什麼資料給政府審查.

至於SGS應該是有他們自己的標準依據,他們內部如何作業我也不清楚,
不過這間公司是名號蠻響的檢驗公司,檢驗過的大樓應該也不只有大稻上埕.

我也很同意就缺失而言, 張先生說的應該由兩造都要拍照存證.
並且應該要詳細且清楚的對所有住戶盡詳細告知的義務.
這點我完全同意張先生.

至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確是有做成"回復水晶燈"的決議呦.
那是在今年一月多的事情,我印象中還大家表決呢~
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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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taichi 周三 11月 24, 2010 2:17 pm

1.住戶簽的放棄使用權是汽車位的吧,因為有些住戶沒有車位。
2.水晶燈這個,要追已經過了時效了,之前半年內可以告建商,但是主委說很多住戶反對(可能要花錢吧,應該住戶背書同意他們才敢進行),所以作罷~找簡余晏議員來溝通好像也無效,他們建商找更資深的壓住。
ta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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