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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周三 12月 18, 2019 4:41 pm 由 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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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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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 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發表 由 老張 周三 10月 27, 2010 3:24 pm

有關「分樓層選出管理委員」,敬覆taichi如下:

一、分樓層選出管理委員,乃限制「權利」之措施,一定要有法令或規約上之依據

被限制之權利包括:1.區分所有權人選舉權之行使2.「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社區之成年住戶」之參選權利

1. 非法限制區分所有權人選舉權之行使

舉例言之,我是本社區88號3樓之2 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我認為5樓之管理委員候選人比3樓候選人優秀,何以不能「擇優」而選,而非選3樓候選人不可?

2. 非法限制好幾百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社區之成年住戶」之參選權利。

甲、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同法條第8、9款對「住戶」乃採「自然人」定義,同法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同法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乙、所謂「候選登記」,指的是有資格者(1.年滿20歲之區分所有權人、2.雖未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但年滿20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社區之住戶),檢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表達參選意願,主動要求「候選登記」而言,非taichi所理解的被動式「候選登記」,亦即不論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年滿20歲或有無參選意願,硬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納入候選名單中,而排除其他住戶之參選。將來第2屆管理委員選舉票上之候選人,應該就只有這些主動要求「候選登記」者而已,餘不會納入。也不會發生taichi所謂「今天選票登記的名子是某某人的小孩名字,但是住戶投給他這戶,問題就來了」之現象,另要澄清的是,無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本社區住戶規約,其所謂「住戶」,指的是「自然人」,非taichi指稱的「這戶」、「那戶」。

二、欲參選管理委員者,本應與其他住戶有良好互動,尋求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多數支持,非僅仰賴單一樓層極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支持;各樓層間利害並無不同,不須分樓層選出管理委員,以免本社區遭無形「割裂」;再說,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三、本社區住戶規約之內容充斥矛盾、觸法暨引用法條錯誤等現象,顯已窒礙難行,我已擬妥「大稻上埕公寓大廈住戶規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其中管理委員增加至15名,並置後補委員5名,基於現行規約內容窒礙難行之特殊性,規約修正草案通過後,我將建議增列「立即適用」之附帶決議。

老張

文章數 : 122
注冊日期 : 2010-07-26
來自(幾樓,貴姓) : 88號3樓之2 張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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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 回復: 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發表 由 taichi 周三 10月 27, 2010 4:34 pm

張先生您說的是沒錯,也沒辦法很要求說一定每層都能有委員~
只是之前一些事端,建議說最好該層有委員或決策事情可以詢問住戶意見~
不然住戶只能寄存證信函敬告管委會,執意進行發生任何損失管委會要負全責,這本大樓有案例,可以問主委得知。
因為委員不一定在該樓層,會不會傾聽住戶意見就是重點。
參選問題,會出來選委員的畢竟少數,選票上應該也是寫82號16樓李XX,
就好像這屆一樣,相同的事情還是會發生,今天周先生房子登記他老婆名字,
但是他無意參選,住戶投給他這名字,是他要出來當還是他老婆?問題就是這樣...可以說那他們放棄,但是人人都放棄呢?是不是要改抽籤呢?
票數多是人家的權益沒錯,但是社區運作需要有完善的規約去制衡,不然社會上很多委員發生弊端的比比皆是,很多事情是選上了好辦事,要預防弊端產生。
之前保全身上我是有看到一些這類事情發生,所以沒關係我當幾次壞人去抗議。不然裝作沒看到,大家關係都可以很不錯~
一些亂象一部份是規約沒有制訂很完善,變成該管的不管,能管的不敢管。
這是我一點感想...
taichi
taichi

文章數 : 1462
注冊日期 : 2010-02-26
來自(幾樓,貴姓) : 15F住戶-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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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 回復: 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發表 由 taichi 周三 10月 27, 2010 7:00 pm

補充:
1. 如果今天全體住戶一起投,會不會有票數集中問題,最多的20~30票,最少的2~3票當選,這樣也不是很妥當。
2.上次5月補選委員,出缺的是7~9樓選的委員,該7~9層有住戶在質疑,為何不是選7~9樓住戶,而是1樓(雖然流會)~

這些問題有待這次委員會開會決定,看看有沒有好辦法,提出一些問題可以參考~
taichi
taichi

文章數 : 1462
注冊日期 : 2010-02-26
來自(幾樓,貴姓) : 15F住戶-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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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 相信有意參選管理委員者,大多數會採積極方式行銷自己,贏取區分所有權人之認同、支持,不會藉由「限縮他人權利」之不正當方式以增加自己出線機會,taichi以為然否?

發表 由 老張 周四 10月 28, 2010 2:15 pm

1.「不分樓層」之管理委員選舉,係採「無記名連記法」,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選舉票所圈寫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視為無效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3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2.換言之,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可在選舉票上同時圈選1至15名候選人,但要分散圈選不同的候選人〈亦即同1張選舉票上每一候選人僅能圈選1次,超過1次者整張選舉票視為廢票〉,圈選也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15名〈亦即圈選16名候選人以上者整張選舉票視為廢票〉

3.選舉本就應採公開競爭的方式,任何「依法無據」的人為限制,不僅會引起「適法性」、「適當性」的爭議,也堵塞了本社區藉由選舉引進優秀住戶的管道。影響選舉得票數有主、客觀因素,管理委員得票數自然有多有寡,這是選舉常態,只要建立公正、公平、公開的機制即可。相信有意參選管理委員者,大多數會採積極方式行銷自己,贏取區分所有權人之認同、支持,不會藉由「限縮他人權利」之不正當方式以增加自己出線機會,taichi以為然否?





老張

文章數 : 122
注冊日期 : 2010-07-26
來自(幾樓,貴姓) : 88號3樓之2 張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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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Empty 回復: 實在不須把本社區「地主戶」或「大戶」視為洪水猛獸,如果他們「才德兼具」、「用心」、「有擔當」,也有意願參選管理委員,我們都應予以尊重,因為這畢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選與否則端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支持程度。

發表 由 taichi 周四 10月 28, 2010 2:37 pm

一次圈選15名也是不錯的方式~之前以為一戶圈一票~Very Happy
其實我們規約修的好的話,很多執行面的問題都可以解決。
雖然每個大樓特性與管理不一樣,我看其他大樓有些規約訂的還不錯(比我們完善)可以參考與啟發~改天掃瞄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ta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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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1462
注冊日期 : 2010-02-26
來自(幾樓,貴姓) : 15F住戶-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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